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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主播”火了,同行建群谩骂,法院判赔4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9 09:24:00    

在别人直播间里肆意地留言谩骂,你以为这是“言论自由”,实际上已违反法律。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商业诋毁的案件。

直播间煽动粉丝诋毁竞争对手卖“残次鱼”

窦然(化名)在网络平台销售各类金鱼,经常拍摄短视频分享金鱼养护小知识,无意中因自己的“最美侧脸”火出圈,淘宝、小红书等平台粉丝更是自发成立“斗鱼”粉丝群为窦然加油打气。

另一边,同行倩倩(化名)的生意却十分惨淡,嫉妒心上头的倩倩专门建群讨伐谩骂窦然,称窦然靠“擦边”出道,专卖残次金鱼,是个黑心商家。不理智的粉丝纷纷跑到窦然直播间开始谩骂,粉丝拉帮结派,互相攻击。

不仅如此,倩倩还在直播间承诺,只要粉丝参与谩骂窦然即可凭截图给予商品折扣,还扬言“金鱼可以不卖,窦然必须倒”。淘宝直播间醒目位置更是长时间持续性地向观众展示诋毁窦然商品及其服务的字样、横幅,比如窦然卖病鱼、瑕疵鱼、专门忽悠新人等,在线观看人数高达上万。

对此,窦然向律师咨询维权事宜,委托公证处对倩倩直播间谩骂行为进行公证,并保全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倩倩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窦然认为,倩倩通过对窦然销售的商品、服务进行诋毁贬低,意图削弱竞争对手市场竞争力,谋求自身优势,其该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窦然主张倩倩构成商业诋毁,那么什么是商业诋毁?

商誉是指在生产、流通等经济行为中逐渐获得的社会公众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积极的综合性评价,是一种能够获得超额盈利的无形资产。

商业诋毁,简而言之,是对商誉的侵害行为,其目的在于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以谋求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其通常表现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给竞争对手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2.本案中倩倩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首先,窦然与倩倩均是某品种金鱼销售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其次,倩倩在其网店直播中指称窦然及其网店“专卖残次”“专人顶价”“卖残次鱼”等内容。作为窦然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即便窦然所售商品存在一定问题,倩倩亦不能采取直播等方式公开对窦然及所经营店铺进行攻击。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描述也应客观、全面。

再次,任何能够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该信息,倩倩的行为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虚伪事实,上述虚伪陈述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窦然开设的网店及其商品和服务,会使相关公众对窦然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及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使窦然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倩倩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倩倩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商业诋毁,根据行为的不同程度或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含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本案中倩倩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窦然有权要求倩倩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因此给窦然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金额问题。鉴于窦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倩倩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倩倩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倩倩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窦然商誉受损情况等因素后,依法确定倩倩赔偿窦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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