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再盗窃 法律绝不姑息
【案情回顾】4月,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程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在小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涉案金额5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程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官说法】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旨在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更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警示意义】缓刑人员应当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任何心存侥幸、再次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对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绝不姑息,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必将自食恶果。
通讯员:朴元宇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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