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报量中保留金、暂列金和预留金有什么区别?
“保留金”、“暂列金”、“预留金”,是常在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保修条款中出现的词语。但是,保标招标小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的合同中使用的是“保留金”,另外有些合同使用的是“暂列金”,还有的合同使用的是“预留金”,也就是存在着表达不一的“混用”情况,标准似乎并不太统一。那么上述三个词语的含义是否相同呢,到底是否能够混用呢?

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FIDIC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的款额为合同总价的5%,从第一次付款证书开始,按每期支付工程款的10%扣留,直到累计扣留达到合同总额的5%为止。
保留金的退还一般分两次进行。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将一半保留金退还给承包商;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

工程报量中“暂列金”和“预留金”有什么区别?
暂列金额
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3、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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