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的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新内容?
取保候审是一项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也一直是刑辩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工作。这一次两高两部联合发文的这个最新规定,是对原来的规定做了一点修正和补充。浏览全文,全新的东西不多,基本上是将一段时间以来的实务经验和做法明确了一下。梳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将“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就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强化执行监督。也就是既要强化对被取保人的监督管理,也要对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程序各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算是新的东西。基本上解决了异地取保候审的一些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主要是对被取保人变更居住地后的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做出来规定。
第四就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退还保证金的问题。这个聊胜于无。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第五就是公检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法检同时决定对被取保人需要逮捕的,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不能祈求法律规定的绝对完善,只能像这样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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