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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25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9 12:04:2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据此,离婚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登记离婚;二是法院判决离婚;三是法院调解离婚。登记离婚、法院调解离婚,只要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就可以了,婚姻登记机关、法院都不需要审查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维持不下去而需要解除,完全尊重男女双方的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有判决离婚的理由。

那么,出轨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以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婚姻关系一方主张另一方婚内出轨从而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需要审查出轨的情节以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确定准予双方离婚。简单地说,出轨本身不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直接理由,但法院从出轨情节中能判断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而判决准予离婚。

并不是说有了出轨情节就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出轨以及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表现并不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还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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