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如何快速区分?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缺陷给出了定义,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期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返修责任。此处特指承包人应当修复至满足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
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该条规定的无效,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外,该条还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筑不同部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等。质量保修期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通俗的讲,建设工程通过发包人的竣工验收之后,5年内出现漏水的问题,如果属于非人为、非外力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该提供保修服务,当然,5年期限届满之后,发包人再请承包人过来修复,就要自掏腰包啦。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功能存在一定的重合。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要求承包人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保修,并且对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可以是六个月、一年或两年。
法律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期限进行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预留保证金对工程质量担保,而质量保修期内并无预留资金的要求。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均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只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是质量保修期内已经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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